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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员未办理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发生交通事故,是否构成保险公司免责事由?

时间:2022-03-26 来源: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湖南法院网讯 2019年7月,杜某驾驶某汽车运输公司所有的重型货车与李某驾驶的小型轿车相撞,造成李某受伤和小轿车受损。经资兴市交警大队认定杜某驾驶机动车越双黄实线行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另查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在2家不同的保险公司分别为车辆购买了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此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

  2019年10月,李某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和A保险公司就交强险范围内的损失赔偿达成了调解协议,约定A保险公司赔付李某交强险医疗项、伤残项、财产项合计损失费用8741.28元。2020年6月, B保险公司对李某所有的小轿车出具损失情况确认书,确认车辆定损金额为1.8 万余元。

  因杜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和B保险公司未赔付,李某将其诉至资兴法院。

  案件争议焦点:B保险公司认为,杜某在事故发生时没有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根据第三者责任险的条款约定,保险公司不应当承担交强险限额外的损失,而应当由驾驶员和车辆所有人来承担。该案的争议焦点为驾驶员未办理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是否构成保险公司免责事由。

  法院审理认为:B保险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已履行对保险合同中所约定的免责条款的明确提示义务,且该条系格式条款,存在免除己方责任、加重对方责任义务、排除对方依法应享有的主要权利的情形,应认定为无效。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许可证书仅是对从事相关运输行业驾驶员职业素养的基本评价,并不涉及对驾驶人驾驶能力的考核,涉案司机杜某虽未取得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但其持有A2驾驶证,具有驾驶涉案车辆的资格,且驾驶员未取得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与事故的发生不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不能显著增加承保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概率,进而增大其理赔风险,故驾驶员未办理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不能成为保险公司的免责事由。

  法院判决:B保险公司支付李某甲理赔款16000元。

  法官提醒: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许可证书只是对从事相关运输行业驾驶人职业素养的基本评价,并不涉及对驾驶人驾驶能力的考核,没有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并不代表其失去了驾驶准驾车型的资格,机动车驾驶证才是对驾驶人机动车驾驶能力的认定。同时,也请各位司机在驾驶过程中遵守交通规则,安全行驶。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十九条 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中的下列条款无效:(一)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的;(二)排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

  


原文链接:http://hunanf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2/03/id/6577764.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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