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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离婚仅3个月,前夫却喜得一子,女子状告前夫

时间:2022-03-26 来源: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湖南法院网讯 惊闻离婚才3个月的前夫不仅与合伙人再婚,还喜获麟儿,雷女士突然感到有点儿闹心,于是一纸诉状将前夫罗某告上法庭。近日,耒阳市人民法院审结了此起民事纠纷。

  原告雷某与罗某于2013年8月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2020年2月14日,雷某与罗某因感情不和,签订离婚协议书,并在民政部门局办理了离婚登记。2020年5月4日,罗某与其合伙人文某生下一女。一次偶然,雷某听闻前夫在与其离婚后三个月生育小孩,回忆之前罗某催促自己离婚的情形,雷某认为前夫隐瞒婚内出轨事实,欺骗其签订离婚协议,侵犯了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合法权益,遂将罗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罗某支付其离婚损害赔偿金15万元,罗某的配偶文某承担共同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罗某在与雷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同居怀孕,离婚后三个月即生育小孩,其行为违反了法律禁止性规定,有违夫妻忠实义务,有悖于公序良俗,存在过错,给雷某造成了精神损害,雷某在双方协议离婚后发现罗某婚内与他人同居生育小孩的事实,要求其赔偿离婚损害赔偿金,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承担离婚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雷某诉请罗某的配偶文某承担共同赔偿责任,于法无据,不予支持。综上,参照当地居民生活水平、双方离婚时的经济状况、离婚时的财产分配和债务承担情况、双方过错程度等多方因素,判决罗某赔偿雷某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元,驳回雷某对文某的起诉。

  法官说法:离婚损害赔偿是指因夫妻一方有特定侵权行为,导致双方离婚,另一方当事人有权依据法律规定请求赔偿,该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确立,旨在制裁婚姻中重婚、姘居等违法行为,保障婚姻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从而达到维护婚姻家庭稳定和社会稳定的目的。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定原因包括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而导致离婚等。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主体仅限于无过错配偶。承担离婚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只能是实施法定违法行为并导致离婚的过错配偶。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法定原因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同样可以获得法院的支持。

  

  


原文链接:http://hunanf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2/03/id/657995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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