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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移房产逃避执行 男子获刑一年六个月

时间:2022-03-26 来源: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湖南法院网讯 面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有能力履行却不履行,还通过将房产过户给妻女的形式企图逃避执行,最终受到法律严惩。近日,桂阳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件,被告人许某在案件执行过程中故意转移财产逃避执行,最终获刑一年六个月。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27日,湖南某投资公司与某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借款300万元,借款期限一年,被告人许某是借款合同担保人之一,后因该投资公司经营不善,导致其无法偿还该笔借款。

  2017年11月2日,某银行起诉至桂阳法院,同年11月10日,桂阳法院作出裁定,并于11月28日查封了被告人许某妻子刘某房屋一套,并向被告人许某及刘某留置送达了民事裁定书及查封公告。

  2017年11月28日,被告人许某以自己声明放弃上述不动产权,并同意办理房屋产权至其妻子刘某名下单独所有,同日刘某申请将该房屋产权登记在其名下,2017年11月29日将该房屋产权登记为刘某单独所有。

  2018年4月8日,桂阳法院作出判决,由某投资公司支付某银行借款本金271.2万元、利息10.957153元,合计282.157153万元,被告人许某对某投资公司所欠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判决生效后,2018年5月30日,某银行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日法院依法向许某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许某收到文书后未履行法院生效判决,亦未按规定主动申报财产。

  2018年9月6日,刘某将其房屋产权办理转移登记至许某女儿名下,致使法院判决无法执行。

  2019年5月30日,桂阳法院决定对被告人许某转移已被查封财产的行为罚款八万元。被告人许某至今仍未履行法院生效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许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鉴于被告人许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当庭也表示认罪,系坦白,可从轻处罚。综上,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作为被执行人要依法配合法院执行,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义务的后果很严重,任何人试图挑战司法权威和法律底线,都将受到法律制裁。

  

  


原文链接:http://hunanf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2/03/id/6593855.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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