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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命钱”不是“唐僧肉” 如皋市检察官:医保基金的主意打不得

时间:2022-03-26 来源:江苏检察网 作者:佚名

  

  近期,江苏省如皋市检察院办理了一批医保诈骗案。案件中,犯罪嫌疑人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等社会保险金或其他社会保障待遇,最终被判处刑罚。

  案例一

  2021年3月,张氏在某养猪场工作时受伤,养猪场老板与其签订赔偿协议并履行完毕。后张氏儿子小浦谎称张氏系在家受伤,向如皋市医疗保险管理处申报并骗得医疗保险金人民币13,186.6元。如皋市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张氏和小浦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张氏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从犯、坦白、认罪认罚等从轻、减轻情节,检察机关依法决定对张氏不起诉。2022年1月24日,经如皋市检察院对小浦提起公诉,如皋市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小浦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案例二

  2020年7月,李某因交通事故受伤住院,儿媳黄某编造李某系“自己走路摔倒”事由,签署住院申请及审批文件,用李某的社会保险卡报销医疗费用38,770.69元,李某对此不知情。后黄某与该起交通事故的责任方签署赔偿协议时,免除了责任方赔偿该部分治疗费用的责任。2022年2月25日,经如皋市检察院提起公诉,如皋市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黄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检察官说法】

  此类案件中,有些犯罪嫌疑人认为医疗保障基金是国家的钱袋子,想“薅点羊毛”,出现不少亲友共同作案情形,导致为贪图“小便宜”牵连亲友双双入刑的后果。有的作为交通事故或工伤事故的受害者,为了做好人、长面子,编造致伤理由骗取国家医保基金,帮助肇事方(事故责任方)免除医疗赔偿责任,自己却付出了法律的代价。

  在此,检察官提醒广大参保群众,医疗保障基金的合法合规使用关乎每位公民的医疗保障权益,医疗保障卡是公民本人享受医疗保障权益的唯一凭证,不可随意出借、冒用,更不可编造理由随意盗刷、代刷、报销医疗保障费用,切不可为了“蝇头小利”以身试法。

  法律链接

  《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解释: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原文链接:http://www.jsjc.gov.cn/yaowen/202203/t20220324_1365615.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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