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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墙装三角铁致损,使用人共担责

时间:2022-03-12 来源: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楼上房屋漏水、邻居随意更改入户门、乱堆杂物侵占“地盘”、停在小区地库里的车辆被淹....这些糟心事你是否也遇到过?

  日常生活中,随着百姓的居住空间更加楼宇化和密集化,业主对专有权利的界限不清、专有权利行使过度,物业及业主对共有部分管理义务的缺失等问题导致小区业主之间、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纠纷日益增长。

  外墙装三角铁致损使用人共担责

  案件详情

  江某为某栋楼宇102房屋的所有权人。其房屋外墙安装有三角铁,三角铁上架设有多根网线、电线,三角铁对应的房屋内部出现阴湿、发霉迹象。江某认为雨水沿着三角铁渗漏到房屋内部,造成房屋墙皮损害,故将在三角铁上架设网线、电线的6家宽带、通信公司以及小区的物业公司起诉到法院,要求物业公司将三角铁从其房屋外墙上拆除,并要求6家宽带、通信公司赔偿损失2万余元。

  诉讼过程中,物业公司为了避免进一步扩大损失,将三角铁从江某房屋外墙处拆除。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件焦点为江某房屋漏水是否与装三角铁有关,以及三角铁使用人是否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经法院现场勘验,江某房屋漏水部位与三角铁位置大致相当,作为处理江某漏水事件的主要单位即物业公司对于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亦表示认可,虽然被告6家宽带、通信公司提出异议,但未提交相反证据证明,此种情形下,法院认为房屋漏水与三角铁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关于赔偿责任问题,在架设三角铁的责任人无法确定的情形下,虽无相关证据证明6家宽带、通信公司为三角铁的安装单位,但作为网线和电线的架设方,必然在三角铁上架设网线、电线的行为获益,故房屋损失应由三角铁的使用人、受益人承担责任。关于江某的损失数额,因江某不申请评估,且提交的证据无法准确证实损失的真实发生情况,法院根据现场勘验情况、市场价格等因素综合考虑。

  最终,法院判令三角铁使用人共同赔偿江某损失3000元。判决宣判后,双方未提出上诉。

  

  公共部位造成损失由使用人、受益人赔偿

  民法典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多人共同侵害他人权益造成损害的,应由侵害人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在三角铁的安装人无法确定的情况下,从损害发生的时间及三角铁使用的时间推定损害系在使用三角铁过程中造成的,因此三角铁的共同使用人、受益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而现实生活中,因住宅楼外墙原因致人受伤或致物受损的情况偶有发生,赔偿责任主体也因情况不同而有所区别。当事故发生于房屋外墙保修期内,则由施工单位负责维修,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事故发生在保修期外,则分情况确定赔偿责任主体。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三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属于共有部分。在业主将小区共有部分的管理权委托给物业公司时,物业公司应当承担对外墙等共有部分的定期维护义务,因物业公司疏于维护造成外墙脱落等原因致损,物业公司则应承担赔偿责任。当业主未委托物业公司进行管理时,即由整栋楼所有业主共同承担维护义务,造成损失由整栋楼的所有业主承担赔偿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一条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第二百七十二条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二百七十三条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

  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第九百四十二条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

  对物业服务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消防等法律法规的行为,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

  

  

  

  

  

  

  

  

  

  

  


原文链接:http://hunanf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2/03/id/656268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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