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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在执行法官眼皮底下偷偷转移财产……罚!

时间:2022-03-06 来源: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湖南法院网讯 被执行人吴某华因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拖欠申请执行人执行款共23169.81元。执行立案以来,吴某华一直以没钱为由拒绝履行,也不配合法院执行工作。

  2022年1月底,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执行法官得到线索,吴某华正在湘南大市场采购进货,便立即组织干警赶到湘南大市场,把吴某华带至法院,拟对其采取司法强制措施。

  问话过程中,吴某华一边声称自己无力履行,一边却小心翼翼地使用着手机,其行为实在是可疑。执行法官立马上前查看,发现吴某华已经悄悄将微信账户里的7000余元转账给了他人,执行法官立即对其进行了控制并取证。

  起初吴某华还心存侥幸,不以为然。当执行法官告知吴某华及其家人,其恶意转移财产的行为已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时,吴某华这才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同意履行还款义务。随后,吴某华的家人代其缴纳了所有欠款。

  对于吴某华转移财产、规避执行的行为,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对其作出罚款5000元的决定。吴某华也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行为,对此作出书面检讨,并缴纳了全部罚款。

  至此,该案执行完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三条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原文链接:http://hunanf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2/02/id/655103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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