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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助信息网络犯罪 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时间:2022-03-06 来源: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湖南法院网讯 近日,湖南省洪江人民法院一审宣判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告人唐某某因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四千五百元。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唐某某在江西省南昌市将其使用的手机、支付宝、微信账号及支付密码,以及其名下的一张中国银行卡和支付密码提供给他人用于实施信息网络犯罪活动。被告人唐某从中获利4500元人民币。通过国家反诈大数据平台查询发现,目前有两起涉嫌电信诈骗案件中的28000元涉案资金通过被告人唐某某的中国银行卡进行了支付结算。被告人唐某某提供给他人使用的中国银行卡、支付宝、微信账户中共转入资金61余万元,转出资金61余万元。

  法院依法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唐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将自己的银行账户、支付宝、微信账户提供给他人,为他人犯罪提供支付结算等帮助,其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综合唐某犯罪事实、性质、情节,考虑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原文链接:http://hunanf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2/03/id/655347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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