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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中级法院首例!司法确认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有效!

时间:2022-02-26 来源: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湖南法院网讯 近日,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岳阳市生态环境局与湖南某化工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一案,经审查作出调解协议有效的裁定。该案是岳阳中院审理的,也是全省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司法确认案件。

  【基本案情】

  2020年5月,岳阳市生态环境局对湖南某化工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外排废水中化学需氧量和甲苯超标。

  经评估,该公司因雨污染分流设计不合理,雨水闸板损坏导致厂区雨水排口化学需氧量、甲苯超标,超标废水直排入雨水管网,造成生态环境损害事实明确。

  2021年6月,岳阳市生态环境局与湖南某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并于2021年11月16日达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

  2021年12月13日,岳阳中院立案受理申请人岳阳市生态环境局与湖南某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

  2021年12月22日,岳阳中院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内容向社会发布公告,公告期内未收到异议。

  【审理结果】

  岳阳中院经审查认为,上述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经公告后没有公民、法人或者组织提出异议,符合司法确认的法定条件,裁定:岳阳市生态环境局与湖南某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6日达成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有效。

  【法官说法】

  2017年1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明确生态环境损害发生后,应按照“依法推进、鼓励创新,环境有价、损害担责,主动磋商、司法保障,信息共享、公众监督”的原则,由赔偿权利人与赔偿义务人就鉴定评估、修复方案、赔偿范围、赔偿费用等事项进行磋商,达成赔偿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2019年最高院制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对赔偿权利人与赔偿义务人磋商达成生态损害赔偿协议后,如何进行司法确认进行了具体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对协议内容进行公告并进行审查。

  【案件意义】

  近年来,岳阳中院始终坚持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牢记总书记谆谆嘱托,守秀美洞庭,护碧水长江,积极发挥环境资源审判职能作用,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环境权益和环境公共利益。

  本案是岳阳中院受理的第一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司法确认案。人民法院依法通过对协议效力进行审查,审查其是否存在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后作出司法确认。通过司法确认形式,节省了行政和司法资源,对赔偿义务人主动认识其行为错误,进而自愿履行都有积极意义。

  

  


原文链接:http://hunanf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2/02/id/6542742.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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