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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捕捞终获刑 增殖放流补过错

时间:2022-02-26 来源: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案情简介

  

  湖南法院网讯 近日,溆浦县人民法院依法对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进行公开审理,被告人孙某某被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

  因家庭贫困,孙某某意图捕鱼做菜食用。2021年11月5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孙某某携带电鱼机电鱼,在溆水四都河河段捕得渔获物232条,被巡查民警发现并传唤到案。

  溆浦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孙某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管理法规,在禁渔区使用禁止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后被告人野外放生鱼苗4200余尾,对生态环境予以修复,并在边城晚报上公开道歉,酌情从宽处罚。

  法官表示:“被告人虽是因为家庭贫困而捕捞渔获物,值得同情,但其使用电鱼方法非法捕捞水产品,破坏渔业生态环境,依法应予严惩。我们用案例警示非法捕捞的危害,并通过现场放生鱼苗推广司法修复理念,呼吁全县人民增强环境资源保护意识,敬畏自然、遵守法律,贯彻绿色发展理念,守护绿水青山,共创美好家园。”

  

  

  

  

  

  


原文链接:http://hunanf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2/02/id/654502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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