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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蚀刻工艺超标排污 标牌厂老板被如皋市检察院提起公诉

时间:2022-02-26 来源:江苏检察网 作者:佚名

  

  2017年上半年,海安某标牌厂老板章某某为提高标牌厂效益,通过多方学习,购置了蚀刻机等设备,开始在其经营的标牌厂内使用“蚀刻”工艺进行标牌加工,生产出具有凹凸质感的标牌对外销售。

  案情回顾

  生产过程中,老板章某某将使用蚀刻工艺加工标牌产生的废水倾倒至车间门口的废水箱内,任由未经处理的蚀刻废水从该水箱的溢流孔流出至周围土壤中。

  

  2018年8月8日,该厂被公安机关和环保部门联合检查查获。经检测,章某某非法排放的废水中总铜含量达到1590 mg/L,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表4中的三级标准700多倍。经认定,案涉蚀刻废料水系“有毒物质”。

  

  侦查过程中,章某某提出标牌厂做过环评,认为标牌厂的生产系合法经营,没有污染。经查,标牌厂曾委托某环保公司做过“纳入环境保护登记管理建设项目备案(登记)表”,该登记表中未记载标牌厂有蚀刻工艺,且环保部门当时未通过该登记表的审批。因南通市域沿江五地环境资源刑事案件由如皋市集中管辖,2021年12月,江苏省如皋市检察院以涉嫌污染环境罪对章某某提起公诉。

  检察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构成污染环境罪。司法解释规定,排放含铜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十倍以上,应认定“严重污染环境”情形。本案中,犯罪嫌疑人非法排放的蚀刻废水含有重金属铜,含量超过了国家标准十倍以上,达到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构成污染环境罪。

  企业主、个体户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凡新增工艺涉及污染物排放的,均应当注意配备相应污染防治设施,如新增酸洗工艺、蚀刻工艺,所产生的废料水均不能直接排放至土壤、河流等外环境,应无害化处理后达标排放或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合法处置。如未经处理,排放上述酸洗、蚀刻工艺产生的废水,则可能构成污染环境罪,不但面临牢狱之灾,还将承担高昂的罚金、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等。


原文链接:http://www.jsjc.gov.cn/yaowen/202202/t20220225_135450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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