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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下老雷被人叫去拆老屋,不慎摔伤,算谁的?

时间:2022-02-20 来源: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湖南法院网讯 家住乡下的老雷今年58岁了,人很勤快,闲不住的老雷这不又来活了。2020年8月同村小李要将其高约3米的一层老房屋进行部分拆除,找来同村老李,口头约定5000元包干。于是老李召集老雷等4人共同施工作业,按工时计价。2020年9月15日,老雷在拆房过程中,挥锤砸墙用力过重,导致自己从2米多高的施工墙上摔下受伤,导致老雷构成一处十级伤残、一处九级伤残。

  2020年11月7日,老李从小李那获得拆房费5000元,将这些钱每人1000元平均分给了做事的五人,老雷也拿了1000元,但这1000元怎么能弥补老雷因摔伤导致的损失呢,于是老雷将小李和老李都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各项损失拾捌万余元,法庭会怎么判呢?

  

  法院审理认为:小李与老李约定对其高约3米的一层老房屋进行部分拆除,口头约定5000元包干。被告老李答应后,自行组织劳力,按照小李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小李和老李之间形成承揽关系。老李作为承揽人邀请老雷等4人共同施工作业,约定按工时计算。事故发生后,老李将小李给付的5000元工资款,按每人工资1000元发给老雷等4人,老李虽未获得额外利益,但老李与老雷等4人之间事实上形成劳务关系。小李作为定作人将拆房工程发包给没有相应作业资质的老李,其对承揽人的选任存在明显过失,应对本次事故的发生承担相应责任。老李作为承揽人对施工人员的选任存在过失,对施工安全未行使监督和管理职责,未按规定设置相应安全防护措施,应对老雷的损失承担主要赔偿责任。老雷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施工过程中安全意识淡薄,没有做好相关的安全保障措施,在高处作业未尽到充分的作业安全注意义务,导致受伤,对本次事故的发生亦存在一定过错,可适当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最后,法院判决由小李赔偿老雷各项损失两万七千余元,由老李赔偿老雷各项损失九万七千余元。

  

  法官提醒: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常有请人做事的情况,由此可能产生两种法律关系:一、我们请人完成一定工作,由对方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这种关系称之为承揽关系,我们被称为定作人,对方被称为承揽人,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在请人做一些存在一定风险的事项时,应注意对方是否有相应作业资质,否则,一旦发生事故,可能将面临选任不当的法律风险。二、我们在不特定的时间请他人做事,他人按我们的指挥与安排去做事,由我们支付他人报酬,此时我们被称为接受劳务一方(雇佣人),对方被称为提供劳务一方(受雇人),由此产生的法律关系称之为劳务关系,因提供劳务的一方通常是按接受劳务一方指挥与安排,执行的是接受劳务一方的意志,故《民法典》规定接受劳务一方需承担因劳务导致的各种风险。因此,当我们作为雇佣人雇请他人做事时,应预判各种风险,既要为受雇人提供必要的安全设备,又要做好相关的安全保障措施,避免事故的发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七十条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条 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原文链接:http://hunanf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2/02/id/653004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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