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举案说法 >正文

包工头“卷款跑路”,第三人代为支付农民工工资后的追偿权保护

时间:2022-02-20 来源: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湖南法院网讯原告A从中耀建设有限公司处承建桂东县公租房两栋工程项目后,于2018年5月25日将其中的钢筋工程转包给被告B,双方签订《钢筋工承包合同》。工程完工后,于 2020年2月28日,原告A与被告B进行结算,原告A依约向被告B付清公租房一号栋钢筋工民工工资共计172 719元、二号栋钢筋工民工工资共计100 939元。被告B从原告A处领取民工工资后,卷款潜逃,并未支付33名农民工的工资75 661元。农民工到桂东县劳动保障局投诉,经桂东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协调督促,由中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桂东分公司代付33名农民工工资共计75 661元。但中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桂东分公司代付的75 661元系从原告A的工程款中直接扣除而来,因此33名农民工的75 661元工资实际系由原告A所支付。随后原告A为保障合法权益,将被告B告上法庭。

  

  法庭审理认为:原告A依约将农民工工资支付给被告B后,因被告B未履行支付义务,经协调督导,由中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桂东分公司代付33名农民工工资75 661元,但中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桂东分公司代付的75 661元系从原告A的工程款中直接扣除而来,因此33名农民工的75 661元工资实际系由原告A所支付。因此,原告A有权要求被告B返还垫付的农民工工资75 661元。最后,法院判决被告B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A垫付的农民工工资75 661元。

  

  法官提醒:“不管大钱小钱,都是百姓的血汗钱”。农民工工资问题,事关广大农民工利益,事关社会公平正义和社会的和谐稳定。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行为要依法严厉打击,对积极主动代位履行债务的第三人的追偿权也要依法予以保障。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二十四条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第三人对履行该债务具有合法利益的,第三人有权向债权人代为履行;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只能由债务人履行的除外。

  债权人接受第三人履行后,其对债务人的债权转让给第三人,但是债务人和第三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 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没有规定而民法典有规定的,可以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明显减损当事人合法权益、增加当事人法定义务或者背离当事人合理预期的除外。

  

  

  

  

  

  


原文链接:http://hunanf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2/02/id/6530059.s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江西天皓房地产有限公司野蛮施工,
江西天皓房地产有限公司野蛮施工,袁州区下浦街道、湛朗街道城管大队视若无睹,执法不作为

  投诉江西天皓房地产有限公司以邻为壑,对相邻建筑安全未依法采取保护措施,秀江印...

记者调查:社会矛盾成为谣言“灵感
记者调查:社会矛盾成为谣言“灵感来源”!网络黑嘴如何治?

  一段时间以来,网络虚假信息泛滥,大量以“剪切拼凑”“故意模糊时间地点”“冒用...

本站部分信息由相应民事主体自行提供,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应由该民事主体负责。执法资讯网 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本网部分转载文章、图片等无法联系到权利人,请相关权利人与本网站联系。
北京金政互联资讯中心主办 | 政讯通-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 主管
联系电话:010-69940054,010-80447989,监督电话:17276752290,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57028685
第一办公区:北京市西城区砖塔胡同56号西配楼;第二办公区: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
邮箱:huanbaofzxczx@163.com  客服QQ:2834255374 通联QQ:3404733191
中国互联网协会 不良信息举报中心 网络违法犯罪举报网站 北京网络行业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