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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无为:用好《家庭教育保护法》 督促监护令让家庭监管“归位”

时间:2021-11-27 来源:安徽省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家庭是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第一课堂”,但受限于主客观原因,对未成年人生而不养、养而不教、教而不善的现象仍不同程度存在,未成年人犯罪屡有发生。10月23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家庭教育促进法》,将传统“家里事”上升到“法治事”,赋予检察机关训诫、责令接受家庭教育指导等职责。

  

  2020年8月的某日凌晨时分,刘某某等6人在无为市环城路上采取拉车门的方式盗窃车内财物,先后在一辆停放在路边的白色越野车内盗窃香烟数十条,后贩卖用于娱乐消费,被盗物品经鉴定价值为7021元。2021年10月,无为市检察院就该案中5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召开了拟附条件不起诉不公开听证会,邀请团市委、市妇联、市民政局未成年人工作的代表、侦查人员、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参加。听证会上,承办检察官通报了基本案情,就5人的成长经历、社会调查、犯罪原因发表意见,对拟不起诉的事实及法律依据进行了说明和阐述,并提出做好后续帮教和监督回访工作的计划。

  在听证员一致同意检察机关对5人拟作相对不起诉决定后,检察官向5名涉罪未成年人的父母下发了《督促监护令》,要求监护人在检察机关的监督下,认真履行监管教育职责,加强与孩子沟通,更多关注孩子心理状态和行为习惯,对不当行为进行有效干预、劝导,帮助他们回归正常成长轨道。

  加强未成年人保护,筑牢家庭教育是第一道防线。检察机关在办理未成年人案件过程中,发现监护人存在管教不严、监护缺失后,即可以制发“督促监护令”,督促、引导父母对孩子履行监护人应尽的职责和义务,让“父母”这一角色修炼合格。


原文链接:http://www.ah.jcy.gov.cn/jcyewu/xsjc/202111/t20211122_3432057.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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