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 南 省 司 法 厅
湘司许〔2021〕532号
湖南省司法厅关于准予湖南弘一(衡阳)律师
事务所变更负责人的决定
湖南弘一(衡阳)律师事务所:
你所向本机关提出的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变更申请和提交的申请材料,以及衡阳市司法局的审查意见,经审核,认为你所提出的该项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一条、司法部《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准予你所负责人由侯衍飞变更为王民危。
请在收到本决定十日内,持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到本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湖南省司法厅
2021年10月29日
| 湖南省司法厅 2021年10月29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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