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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霍山:污染环境非法获利 刑民并用双重打击

时间:2021-10-28 来源:安徽省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近日,由霍山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张某某、石某某、陈某某等七人涉嫌污染环境罪及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案,霍山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张某某等七人分别被判处四年零九个月至一年零四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四十万元至两万元不等的罚金,且连带赔偿环境修复费四十二万余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

  2019年9月至2020年10月,张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在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从薛某某、肖某某等人处购买废旧铅蓄电池合计2423.29吨,在霍山县租赁的厂房内进行拆解、熔炼,加工还原铅锭合计1768.68吨,非法获利267.21546万元。期间,石某某、陈某某、李某某、徐某某明知张某某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仍为张某某非法处置废旧铅蓄电池提供帮助。经鉴定,张某某等人非法处置废旧铅蓄电池的行为对周边的土壤、大气造成了环境损害。

一审法院认为:

  张某某等七人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后果特别严重,其行为均构成污染环境罪,并对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破坏,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承担民事侵权责任,遂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检察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刑事责任。上述行为同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民事法律法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

  

  近年来,霍山县人民检察院积极依托四大检察职能,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公益诉讼检察和刑事检察一体办案合力,在有力打击污染环境犯罪的同时,积极修复生态环境、筑牢霍山高质量绿色发展法治屏障。


原文链接:http://www.ah.jcy.gov.cn/jcyewu/gyssjc/202110/t20211028_3409283.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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