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 南 省 司 法 厅
湘司许〔2021〕522号
湖南省司法厅关于注销吴先有等9人
公职(公司)律师工作证书的决定
吴先有等9名申请人:
你们向本机关提出注销公职(公司)律师证书的申请,经审核,认为你们提出的申请符合《公职律师管理办法》和《公司律师管理办法》的规定。根据《公职律师管理办法》和《公司律师管理办法》第十条、《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收回、注销你们已取得的律师工作证书。请你们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将律师工作证书上缴本机关。
附件:注销律师工作证书人员名单(9人)
湖南省司法厅
2021年10月20日
注销公职律师工作证书人员名单(9人)
姓 名 执业证号码 工作单位
吴先有14331201760011040凤凰县麻冲乡人民政府
周 杨 14301201861043198长沙市天心区文化体育新闻出版局
高先德 14301201970098947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
吴天旺 14331201760021809 泸溪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李 宇 14301202170308516 中建五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
李电生 14304202060241842 耒阳市坛下乡人民政府
孙建勇 14301201960078567 宁乡市公安局
宋海军 14307201860050247 中共桃源县委政法委员会
杨玉洁 14301201571579591 长沙市雨花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湖南省司法厅 2021年10月20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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