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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实事】为了少付的2000多元未休年休假工资

时间:2021-09-10 来源:安徽省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9月1日《检察日报》民生周刊·视线)

  原标题

  计算年休假的工作年限以什么为准?

  记者 吴贻伙

  日前,安徽省检察院第六检察部副主任张克德电话回访申请人大伟(化名)时,了解到某大学已经将未休年休假工资和相关补偿款全部转给他后,心里踏实下来。

  大伟原系安徽省蚌埠市某大学的一名保安。2016年7月,该大学根据国家关于高校后勤服务社会化改革的部署,进行保安服务社会化改革,与包括大伟在内的所有保安分别签订协议,解除了劳动合同。大伟对此不满,先是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了仲裁,不服仲裁结果后又向蚌埠市蚌山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该大学与他解除劳动合同违法,请求判令该大学双倍支付解除合同补偿金、每年15天的未休年休假工资及法定节假日加班费等共计6.6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大学按照改革规定与大伟解除合同合法,但应向大伟支付一定的经济补偿金;大伟要求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应予支持,但大伟在其他用人单位的工作时间(年限)不应被计入,应根据大伟在该大学的工作年限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大伟主张的法定节假日工资等无事实依据,不予支持,遂判决该大学支付大伟经济补偿金、未休年休假工资等共计1.39万余元。

  一审宣判后,大伟不服,先后提起上诉、申请再审,均被法院驳回。向蚌埠市检察院申请监督后,亦未获得支持。

  2019年5月,大伟就蚌埠市检察院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向安徽省检察院申请复查,要求该大学支付其在该校工作8年时间里的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1万余元和未休年休假工资4000余元。

  承办检察官张克德经过审查认为,大伟的法定节假日工资诉求事实依据不足,无法支持。但是对于未休年休假工资,应以劳动者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的累计为基础计算,而不应仅计算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大伟在其他单位工作过且提供了相应证据,原审法院计算年休假天数时,认为大伟在其他单位的工作年限与其在本案中的未休年休假工资无关,仅依据大伟在该大学工作的年限进行认定,属于适用法律不当。

  考虑到即使将大伟在其他单位的工作年限加上,其年休假期限也只少算了10天,据此计算,法院判决的未休年休假工资仅比实际少了2000余元,标的额不大,而原判又不存在其他错误。为减轻当事人的讼累和节约司法资源,承办检察官认为,和解或许是更好的解决办法。

  为此,承办检察官专程前往某大学,了解案件情况,以及学校方面对和解的看法。学校方面表示,对于大伟有法律和事实依据的诉求可以和解。了解了校方的态度后,承办检察官又数次联系大伟,一方面让其补强未休年休假的证据,同时向他讲清楚法定节假日工资诉求为何不能得到支持。经过耐心细致的工作,大伟不再坚持其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的主张,仅要求就未休年休假工资进行和解,但要求校方另行给付一定的补偿。眼看大伟的态度有了松动,承办检察官再次与某大学沟通,学校方面愿意另行给付大伟2000余元作为补偿。

  2021年6月4日,在检察机关主持下,大伟与某大学互谅互让,达成了和解协议。校方同意支付大伟未休年休假工资和相关补偿款共计5400元。

  至此,大伟5年的维权之路画上了圆满句号。


原文链接:http://www.ah.jcy.gov.cn/jczt/qsjcdwjyzd/202109/t20210903_3362225.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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