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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敦促非法滞留缅北等境外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甘肃户籍人员回国投案自首的通告

时间:2021-08-17 来源: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关于敦促非法滞留缅北等境外从事

  违法犯罪活动的甘肃户籍人员

  回国投案自首的通告

  

  为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关于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工作的指示批示精神,依法严厉打击整治中缅边境跨境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对甘肃籍非法滞留缅北人员发布如下通告:

  

  一、本通告所称非法滞留缅北等境外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人员是指在中缅边境涉嫌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非法出入境和在境外从事涉及电信网络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相关人员。

  

  二、非法滞留缅北等境外人员要认清形势,珍惜机会,务必尽早主动入境回国,主动入境并提前报告的,对其偷越国(边)境行为可从轻或免予处罚;未提前报告被查出的,必将依法严惩。

  

  三、凡曾前往缅北或现滞留缅北违法犯罪人员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21年8月31日,主动回国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属于自首,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依法免予刑事处罚。

  

  四、非法滞留缅北人员家属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及时联系劝促非法滞留缅北人员尽快入境回国。

  

  五、境外从事电信网络诈骗违法犯罪人员委托他人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函、电话、电报、微信、QQ、电子邮件等方式投案,本人随后到案,视为自动投案;经亲友的规劝、陪同下投案的,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违法人员送去投案的,均视为自动投案。

  

  六、境外从事电信网络诈骗违法犯罪人员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或者积极协助司法机关抓获其他违法犯罪人员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七、任何组织、单位和个人不得包庇、窝藏相关违法犯罪人员,不得为其提供隐藏住所,不得为其提供任何资助,不得帮助其毁灭、伪造证据。否则,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八、广大人民群众要积极参与检举揭发违法犯罪行为,公安机关对举报者予以严格保密和保护,对提供违法犯罪线索、协助抓获违法犯罪人员的有功人员将予以表彰和奖励。对威胁、报复举报人、控告人,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甘肃省人民检察院甘肃省公安厅2021年8月3日


原文链接:http://www.chinagscourt.gov.cn/Show/654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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