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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首例场外配资刑事案件一审宣判

时间:2021-07-23 来源:安徽省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近日,由安徽省铜陵市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一起场外配资案,经铜陵市铜官区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认定吴某平等六被告人犯非法经营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零六个月不等实刑,对吴某平、翁某芳、陈某吴、丁某判处最高五倍罚金,对朱某松、林某判处一倍罚金。六被告人均未上诉,一审判决生效。该案系2020年3月1日新《证券法》实施后安徽省首例场外配资刑事案件。

  铜陵市铜官区检察院指控,2020年3月至9月,吴某平、翁某芳、陈某吴以杭州某公司名义从事股票场外配资业务;其中吴某平全面负责,翁某芳、陈某吴联系金主和客户,朱某松、林某参与具体业务。

  该公司采用系统分仓模式,由吴某平引入易管家软件进行风控,即客户(资金需求方)向公司缴纳保证金,金主(资金供应方)按照1:4至1:8不等的杠杆比例将相应配资资金转入自己实际控制的证券账户内,朱某松、林某给客户分配分仓系统账户(虚拟子账户)及密码,并设置预警线、平仓线。客户通过专用客户端使用该系统买卖股票,交易委托先发至分仓系统,分仓系统再通过一个或多个真实的证券账户委托证券公司下单入场交易。

  为确保金主资金安全,朱某松、林某通过软件后台实时监控。当客户股票交易亏损至其保证金的60%时系统自动预警,要求客户追加保证金;若未及时追加导致继续亏损至其保证金的50%时,系统强制平仓。客户正常交易待配资行为结束后,杭州某公司将保证金、盈利等资金返还客户,从中赚取利息差。至案发,吴某平等人撮合华某某等11位金主向何某某等20余位客户场外配资达4300余万元,获利24万元。另查明,翁某芳单独以出借账户模式为丁某等客户场外配资290万元,获利5000余元。丁某以铜陵某公司名义在铜陵地区从事股票场外配资业务,通过翁某芳为客户场外配资153万元,获利1.2万元。

  检察机关认为,吴某平等人的行为不是民间高利借贷,具有证券融资融券业务特征,相关公司属于无经营资质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且是对接真实盘的配资行为,应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结合各被告人认罪认罚的具体表现,分别以确定刑或幅度刑方式建议法院对六名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零八个月不等的实刑,并对其中四名经营者身份的被告人适用最高五倍罚金。

  铜陵市铜官区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指控意见及量刑建议,六被告人均当庭表示自愿认罪认罚。一审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原文链接:http://www.ah.jcy.gov.cn/jcyewu/xsjc/202107/t20210723_332143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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