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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首例“自洗钱”犯罪案件,批捕!

时间:2021-06-28 来源:安徽省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2021年6月17日,合肥市蜀山区检察院以涉嫌贩卖毒品罪、洗钱罪决定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费某。据悉,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生效后,安徽省检察机关批准逮捕的首例“自洗钱”犯罪案件。

  2021年4月初,犯罪嫌疑人费某与杨某某、王某某(另案处理)合谋贩卖毒品牟利,费某典当一条金项链获取6500元作为贩毒本金。2021年4月12日至5月24日期间,三人向吸毒人员张某、张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11次,总计重约6克。

  贩卖毒品前期,犯罪嫌疑人费某每次收取毒资后大部分转给杨某某、王某某,后期因担心二人无法存钱供其赎回被典当的项链,自己保管毒资又怕被家人发现其有异常收入,费某找到程某某(已被取保候审),求其代为保管。自2021年5月8日开始,费某在其微信账户收取毒资后,立即通过微信转给程某某,并删除相关微信收款、转账记录。费某用款时再让程某某通过微信“小额多笔”转回。经统计,费某分四次向程某某转移、隐匿毒资共计6800元。程某某在明知上述款项系费某贩毒所得的情况下,仍然予以接收和代为保管,并按费某的要求化整为零进行回转。

  《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自洗钱”犯罪以来,安徽省检察机关将“自洗钱”案件查办作为加大洗钱犯罪打击力度的一个着力点,专门组织学习培训,重点部署安排。蜀山区检察院在了解到公安机关侦办的费某贩卖毒品案件存在“自洗钱”犯罪情况后,立即派员介入并及时向上级院汇报。省、市检察院经济犯罪检察部门专门组织召开案件推进会,分析、研讨案情,对侦查取证提出指导意见。蜀山区检察院跟进落实,引导公安机关围绕“自洗钱”的犯罪构成侦查取证,快速查明了主要犯罪事实。该院在对本案作出批准逮捕决定的同时,列出了详细的《继续侦查提纲》,引导公安机关进一步完善证据。


原文链接:http://www.ah.jcy.gov.cn/jwgk/zdajfb/202106/t20210628_329311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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