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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 安徽一起民事公益诉讼案入选最高法典型案例

时间:2021-06-09 来源:安徽省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在最高人民法院6月4日发布的《中国环境资源审判(2020)》暨年度典型案例中,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检察院诉魏安文等33人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入选。

  目录

  2020年度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典型案例

  一、被告人张小建等11人盗掘古墓葬案

  二、被告单位德清明禾保温材料有限公司、被告人祁尔明污染环境案

  三、丰都县东洋国电站诉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水利局行政处罚案

  四、湖南省益阳市人民检察院诉夏顺安等15人非法采矿民事公益诉讼案

  五、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诉广州市花都区卫洁垃圾综合处理厂、李永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

  六、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人民检察院诉佛山市泽田石油科技有限公司等72名被告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

  七、江西省上饶市人民检察院诉张永明、毛伟明、张鹭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

  八、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检察院诉王玉林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

  九、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检察院诉魏安文等33人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十、河南省濮阳市人民政府诉聊城德丰化工有限公司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

  九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检察院诉魏安文等33人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案件庭审现场

  【基本案情】

  2020年1月至5月,魏安文明知巢湖水域处于禁渔期间,仍事前通谋由邓立军、汪照云等人在巢湖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由魏安文收购、销售。后邓立军、汪照云等人采取“下地笼”、“刀鱼网”等非法方式,捕捞水产品7.50万余斤,非法获利45万余元,造成渔业资源生态环境严重破坏。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0月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魏安文等33人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并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魏安文等33人对其非法捕捞、收购水产品造成的渔业资源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裁判结果】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魏安文等33人违反我国渔业法的规定,在禁渔期、禁渔区多次进行非法捕捞,情节严重,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一审法院根据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案发后的自首、坦白等情节,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被告人魏安文等33人有期徒刑十八个月至拘役两个月不等,追缴违法所得。魏安文等人非法收购、销售以及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破坏生态环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依其侵权行为事实,判令魏安文等33人对其非法捕捞、收购水产品造成的渔业资源损失承担相应的连带赔偿责任,并通过省级媒体公开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案件办理中,检察官前往现场实地了解情况。

  【典型意义】

  本案系在巢湖非法捕捞水产品引发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巢湖是长江中下游五大淡水湖之一,是长江水域重要的生态屏障,水面资源丰富,渔业资源富饶。近年来,巢湖水生生物生存环境日趋恶劣,生物多样性指数持续下降。本案中,魏安文等33人为利益驱使,在禁渔期、禁渔区内非法捕捞、收购、销售白米虾、毛草鱼等水产品,直接导致巢湖水域水生物种数量减少,破坏巢湖渔业资源和水域生态环境,损害巢湖水域的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本案发生在长江十年禁渔禁令发布之后,人民法院依法严惩重处,筑牢长江生态安全边界,对引导沿岸渔民的捕捞行为,有效遏制非法捕捞,维护巢湖及长江中下游流域生态系统平衡具有重要意义。


原文链接:http://www.ah.jcy.gov.cn/dwjs/jcfc/202106/t20210608_327050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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