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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报》:长沙“文和友”起诉昆明“纹和友” 法院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4万元

时间:2021-04-26 来源: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文和友”还是“纹和友”,外卖平台上点单时一不小心就让人难以识别。近日,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商标侵权案,一审判决昆明贤奎鲜面商店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4万元。

  提到长沙美食,长沙文和友是游客常去的网红打卡地之一。“文和友”品牌下的老长沙龙虾馆自2012年成立,与“文和友”其他品牌共同打造了一个80年代的老长沙市井社区,发展至今,深受广大消费者喜爱。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的贤奎鲜面商店于2020年在美团登记了一家外卖龙虾馆,号称“纹和友龙虾馆(长沙直属店)”,在菜品介绍、外卖盒上用了“文和友®秘制虾尾”“文和友®湘味小炒”“文和友®长沙韵味”“文和友老长沙龙虾馆”等文字,并在品牌历程介绍一栏中,上传了“文和友”商标权利人即湖南文和友文化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文和友公司)所获得的品牌图片,如“文和友龙虾馆:中国龙虾十佳品牌企业”“长沙化龙池总店”等。

  文和友公司是第13587009号“文和友”(核定使用类别为第35类:饭店商业管理;特许经营商业管理等)、第13587012号“文和友”(核定使用类别为第43类:餐馆、饭店等)两文字商标的权利人。2020年5月,文和友公司发现被告在美团上注册了“纹和友龙虾馆(长沙直属店)”后,在线上下单、收取外卖并进行了公证取证。

  2020年8月11日,文和友公司以昆明市官渡区贤奎鲜面商店为被告向天心区法院起诉,主张该店构成商标侵权。

  文和友公司认为,经过公司悉心经营,其食物出品、用餐环境及服务质量深受消费者喜爱和认可,在湖南省内外开设了多家门店,在餐饮界享有非常高的知名度。被告在日常经营中将“文和友”“纹和友”字样突出使用在美团外卖经营场所、经营用具、商品名称上,不仅侵犯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损害了原告商业信誉,影响了品牌发展,更欺骗和误导了消费者。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依法取得“文和友”注册商标,应受法律保护,未经商标专用权人允许,任何人不得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被告与原告均从事餐饮服务行业,其在美团外卖平台主页及外卖销售单的抬头使用“纹和友龙虾馆(长沙直属店)”字样,在菜品名称上、外卖包装盒上使用了“文和友老长沙龙虾馆”等字样,具有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均属商标性使用。

  原告经过长期经营,在餐饮服务行业,特别是长沙餐饮服务行业享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被告除了直接使用“文和友®”商标标识外,还使用“纹和友”标识,与原告“文和友”注册商标无论是在字形、读音等方面基本一致,且在排列方式上高度近似,唯一的差别之处在于被告使用的系“纹”字,而原告的注册商标使用的系“文”字,“文”与“纹”仅是少了一个绞丝偏旁,两者读音一致,并不构成实质性区别,属于近似。被告特别在“纹和友”后注明为长沙直属店,在品牌介绍一栏中上传原告文和友公司所获得的品牌荣誉图片,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对该标识产生混淆,认为系原告的直属店或与原告存在某种特定联系。

  故被告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依法承担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的法律责任。

  综合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商标的声誉等因素,以及被告经营规模、原告为制止侵权合理开支等事实,法院判决被告昆明市官渡区贤奎鲜面商店立即停止侵害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费用4万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

  (李果文天骄)

  


原文链接:http://hunanf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1/04/id/5992834.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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