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李,你对这起生命权纠纷案件有什么看法?”杨恒云庭长开庭后向法官助理问到。

这是一件十三年前发生的案件。两原告的父亲路某某因妻子李某与被告石某某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于2008年8月9日找被告石某某面谈,被告石某某邀约其侄子被告石某及其他几名人员共同前往事发地点。期间,路某某见对方人多势众,因自己害怕在爬窗逃跑中坠楼身亡。公安机关对被告石某某采取刑拘后因证据不足,于2008年9月4日解除了刑事拘留。2008年10月,原告的祖父以侵害生命权为由,将石某某与石某诉至渝北区人民法院,法院认定二被告对原告父亲的死亡存在重大过错,判决二被告向原告的祖父赔偿二万五千余元(预留了其他法定继承人的份额)。事发时,此案二原告尚未成年,且原告母亲李某与本案存在关联,故在2008年的案件中未作为诉讼主体起诉被告。
二原告诉称,其一直不知父亲死亡的真正原因,直至整理祖父遗物发现2008年的民事判决时才知晓父亲去世的真相。原告在未成年时,母亲作为监护人,未起诉石某某与石某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原告已经成年,依法可以自己要求二被告赔偿。
法官助理听完案件后,提出建议,认为原告父亲于2008年去世,距今已有13年,早已超过了诉讼时效,被告对此亦提出了抗辩。目前,我国《民法典》仅将未成年遭受性侵的诉讼时效起算时间延迟到未成年成年时,对其他情形并未作此规定。故被告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要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完全合法。但杨庭长认为,二被告对于原告父亲的死亡确实存在过错,若因超过诉讼时效而简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虽然符合法律规定,但却有违情理,原告的心结无法打开,两家人的矛盾无法化解,决定开展艰苦细致的调解工作。
随后,杨法官即从法、理、情等角度多次组织双方当事人调解工作。“功夫不负有心人”,最终,双方当事人在杨法官主持下达成了调解协议,了却了原告多年来长期不能释怀的心结,实现了情、理、法统一。
近期,陕西省韩城市公安局侦查一起敲诈勒索案件。犯罪嫌疑人冒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