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落实天津市公安局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五个方面二十项措施”,近日,《天津市公安局关于市场主体首次轻微行政违法行为免罚清单》(以下简称《清单》)公布。
此次公布的《清单》涉及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安全技术防范管理、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三个方面,共计10项具体内容,将有效规范全市各级公安机关准确把握《行政处罚法》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尽可能减少对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高质量发展,最大限度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
天津市公安局有关部门表示,今后对于市场主体首次违反《清单》内公安行政管理行为,单位负责人、相关责任人员主观上没有恶意,客观上未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等实际危害后果,且具备整改条件,公安机关将予以提醒,经提醒市场主体及时整改的,可免予行政处罚。
天津市公安局关于市场主体首次轻微行政违法行为免罚清单
序号 | 轻微行政违法行为名称 | 法律依据 |
1 | 单位未建立和落实主要负责人治安保卫工作责任制 | 《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第十九条 |
2 | 单位未制定和落实内部治安保卫制度 | 《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第十九条 |
3 | 单位未设置必要的治安防范设施 | 《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第十九条 |
4 | 单位内部治安保卫人员未接受有关法律知识和治安保卫业务、技能以及相关专业知识培训、考核 | 《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第十九条 |
5 | 违规未安装技防系统 | 《天津市安全防范技术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
6 | 违规安装技防系统 | 《天津市安全防范技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
7 | 未制定内部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二十一条、第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条 |
8 | 未采取防范计算机病毒和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危害网络安全行为的技术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二十一条、第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条 |
9 | 未采取数据分类、重要数据备份和加密等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二十一条、第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条 |
10 | 不履行国际联网备案职责 |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十二条一款,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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