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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阳阜南:卖了的车偷回来 自作聪明反获刑

时间:2021-04-23 来源:安徽省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俗话说得好,“钱货两清”,意思是卖方已将货交付,买方已将款付清,即交易手续已了,双方完成交易。然而,阜南县有一个特别“聪明”的90后,在市场交易中不按常理“出牌”,却抽“老千”,将自己通过正常交易途径卖出的车辆盗回,最终聪明反被聪明误,被追究刑事责任。
现年25岁的时金,是阜南县某镇农民,能说会道,脑筋比较活络。2018年11月份,时金将自己名下持有的一辆黑色悦达起亚牌轿车以6.3万元的价格出售给余某,后余某将该车以6.8万元的价格转售给张某,张某又将该车出售给卢某。
2019年6月底,新车主卢某通知时金携车辆登记证书去协助办理机动车过户手续时,时金觉得自己的机会来了。原来时金早就筹谋好了,他曾向朋友借贷20万元将该车辆抵押给朋友,但未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眼看还款期限将至,而自己却无力偿还,于是灵机一动,便打起了已卖出车辆的歪注意。时金赶到现场,不仅不协助办理过户登记手续,还借机与卢某争执吵闹,故意将车辆登记证书撕毁。因无法办理车辆过户手续,卢某无奈之下将车辆退还给前任车主张某,张某暂时将该车停放在县城某小区院内。时金通过寻查,发现了张某停放车辆的确切位置。
2019年7月,时金雇用一名开锁人员将该车车锁撬开,后将该车盗走。时金盗窃车辆得手后,既不敢光明正大地开车出行,也没有向朋友抵债免还欠款。
2020年10月,时金主动到派出所投案供述了其盗窃车辆的事实经过,经鉴定该被盗车辆价值5.9万元。涉案轿车由办案机关及时退还给被害人张某。在时金及其家人真诚致歉后,张某出具了谅解书,对时金的行为表示原谅。
在阜南县检察院审查起诉期间,被告人时金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自愿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经法院审理认为,阜南县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时金犯盗窃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准确,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遂采纳了检察机关全部意见。近日,法院以被告人时金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5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文中人物为化名)


原文链接:http://www.ah.jcy.gov.cn/jcyewu/xsjc/202104/t20210419_3208847.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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