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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大闹安检大厅,遭了

时间:2021-04-14 来源:重庆法院网 作者:佚名

      3月30日下午,“跌跌撞撞”的高某来到九龙坡法院安检大厅,想要进入诉讼场所。因其满身酒味行为异常,安检工作人员便询问其是否饮酒,高某表示已经喝了一斤白酒。工作人员告知其根据安检规则,醉酒的人不得进入诉讼场所,并耐心劝说可等酒醒后再来办理有关事宜。

      醉意正浓的高某根本不听劝阻,无故滞留安检出入口长达3个小时,多次语言滋扰工作人员,妨碍办事群众正常通行,扰乱了法院正常的安检秩序。面对突发情况,工作人员沉着应对,依法控制并帮助高某醒酒,随后联系其家属将其接回。

      翌日,九龙坡法院通知高某到院接受询问处理,经调查取证,并报院长审批,决定对高某罚款一千元。酒醒后的高某对自己的鲁莽行为懊悔不已,表示愿意接受法院的处罚决定,承诺今后不再发生类似的违法行为。

      九龙坡法院法警队副队长代祥提示,人民法院安全检查是司法警察根据审判工作需要,依法防止管制物品、易燃易爆物品、强腐蚀性物品等危险物品进入审判场所,保障参加诉讼活动人员人身安全和诉讼工作顺利进行的职务行为,守好法院安检关,筑牢群众安全防线,是深入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的必然要求和生动实践,需要广大人民群众的理解和配合,肆意破坏法院安检秩序,将受到法律的惩处。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包括:(一)在人民法院哄闹、滞留,不听从司法工作人员劝阻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依法履行职权的规定》第三条:“对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和在人民法院内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司法工作人员的行为人,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可以采取制止、控制、带离等强制手段,根据需要进行询问,提取、固定、保存相关证据,依法提请人民法院处理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

  

  

   

   

   


原文链接:http://cqf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1/04/id/596810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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