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3月16日,被告人王某某等人注册成立五洲之桥公司,推销“五洲之桥”卡,虚构该卡有“商城购物、购车、借款”功能,并在微信、百度贴吧等网络平台上进行推广、招收代理。
被害人通过微信或者电话联系公司业务员后,业务员按照公司要求在电话或者微信上向被害人推销五洲之桥卡,称该卡不看黑白户、不看征信、不需要抵押均可办理,办理之后即可享有商城购物、购车、借款的功能,从而引诱有借款或者购车需求的被害人缴纳1000元办卡费和1300元的激活费用,业务员提成600元后将费用转给公司财务。
之后,为了拖延时间,便要求被害人在五洲之桥公司商城上购物还款之后才能申请借款,再找各种理由打回访电话拒绝被害人借款,截止到王某某等人被抓之日,没有人通过五洲之桥卡借款成功。期间有些被害人找到公司,王某某将被害人赶出去。业务员在推销五洲之桥卡时,还招收代理来推销五洲之桥卡,业务员发展的代理缴纳2300元的费用后,业务员从中提成600元,之后业务员再将剩余费用转给公司财务。诈骗金额共计9794351.71元。
彭水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各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其中王某某等人数额特别巨大,商广等人数额巨大,赵远航等人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根据各被告人犯罪金额、量刑情节,对各被告人分别判处了拘役、十个月有期徒刑至十四年有期徒刑不等的主刑,并处罚金,对被害人损失予以退赔。
法官说法:
本案是犯罪分子成立公司在网络平台发布办理虚假借贷卡信息实施诈骗的典型案例。随着信息网络的发展,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逐渐增多。当下各种虚假信息在网络上随处可见,像本案中的“五洲之桥”卡一样,犯罪分子称该卡有“商城购物、购车、借款”功能,且不看黑白户、不看征信、不需要抵押均可办理,不法分子抓住被害人贪图便宜的心理,诱使被害人上当,从而骗取被害人的钱财。因此,广大群众在获取网络信息时要提高警惕,首先,不要轻信任何无门槛借贷的信息。其次,对于陌生人要求支付款项的,要提高警惕,核实对方身份。此外,相关监管部门也要加强监管,对网络上发布的信息进行审核,防止犯罪分子利用网络平台实施诈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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