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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聚焦 | 庐州检察纠正一迟延减刑案促监狱规范撤案

时间:2021-04-14 来源:安徽省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教育整顿】检察日报 | 庐州检察纠正一迟延减刑案促监狱规范撤案

  

  4月13日《检察日报》明镜周刊

  原标题

  检察长在监狱接访罪犯之后

  安徽庐州:纠正一迟延减刑案促监狱规范撤案

  日前,安徽省庐州检察院检察长李领臣专门前往合肥某监狱,就此前该院所发有关规范撤案程序的检察建议落实情况进行回访。李领臣说,向合肥某监狱发出的这份检察建议,源于该院去年对罪犯王某杰申请减刑一案的监督办理。

  2020年7月8日,李领臣前往合肥某监狱开展检察长接访。罪犯王某杰反映,其在服刑期间因漏罪导致原减刑裁定自动失效,近期监狱已经提请重新裁定减刑,但后来监狱又撤回提请,现请求对其已减刑期予以酌情重新裁定。

  接访后,李领臣立即就王某杰信访中所反映的问题,与该监狱领导进行了沟通。在此基础上,庐州检察院成立办案组对王某杰反映的问题展开调查。经调阅相关材料发现,罪犯王某杰的漏罪系公安机关在其刑罚执行期间所发现。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合肥市某法院于2014年6月12日作出的给予王某杰减刑一年五个月的裁定自动失效。

  2020年5月8日,合肥某监狱就王某杰重新裁定减刑一案报请庐州检察院进行审查。庐州检察院经审查,出具了同意对王某杰酌情重新裁定减刑的检察意见。此后,合肥某监狱建议合肥市某法院就王某杰减刑裁定予以重新确认,但该法院认为,此案不属于其管辖,建议监狱撤回案件。同年6月8日,合肥某监狱遂以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为由,向法院申请将王某杰酌情重新裁定减刑一案撤回。6月22日,法院作出决定,准许撤回。

  王某杰所反映的情况来龙去脉由此一清二楚。针对查明的事实,办案组审查认为,监狱撤回该案不符合法律规定。2020年8月3日,庐州检察院向合肥某监狱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其重新向法院报请王某杰酌情重新裁定减刑一案,并对类似情形全面摸排,确保在撤案过程中严格遵循程序。检察建议发出一周多以后,合肥某监狱进行了反馈,完全采纳检察建议,并表示今后将切实加强与检察机关的沟通,落实撤案程序规定。

  2020年10月23日,合肥某监狱再次就王某杰酌情裁定减刑案重新报请庐州检察院审查。经对王某杰历次减刑、漏罪判决、改造表现、悔罪认罪态度等情况进行审查,庐州检察院同意监狱对王某杰报请酌情重新裁定减刑。2020年12月23日,法院作出裁定,决定对王某杰减刑一年四个月。

  获得减刑后,王某杰的刑期至2021年1月21日止,其服刑期满后目前已被释放。至此,王某杰信访案“案结事也了”,但庐州检察院的监督并未止步,而是以此案为切入点,继续监督监狱撤案程序不规范以及监狱与法院之间撤案严肃性等问题。于是就有了本文开头的回访。


原文链接:http://www.ah.jcy.gov.cn/jcyewu/xsjc/202104/t20210414_320171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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