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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运输者强收“保道费” 运管所所长竟成“拦路虎”

时间:2021-04-08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网 作者:佚名

  基本案情

  被告人于某担任通辽市科尔沁左翼后旗运输管理所所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通过张某、郝某多次虚开购买煤炭的发票,采取虚列支出、用未实际发生的票据核销账目的手段,套取公款共计现金人民币37.6951万元。

  此外,于某利用职务便利,在对途经科尔沁左翼后旗境内存在超载、改型、改装、手续不全等情况的营运车辆进行检查的过程中,以收取“保道费”的名义,向多名个体运输者索要钱款,每台车辆交纳“保道费”的标准一般为每月3000元,如一次性交纳两个月以上的“保道费”,可以降低收费。

  2015年初,于某提出由其同学田某使用田某本人的银行账户收取于某向个体运输经营者索要的“保道费”,田某表示同意。田某在按照于某的要求直接提取现金或转存至田某名下的农村信用社账户内进行保管。2015年至2018年期间,于某共向他人索要“保道费”266.8万元,其中与田某共同受贿190.8万元。

  裁判结果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于某犯贪污罪、受贿罪指控被告人田某犯受贿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

  被告人于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套取的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共计人民币37.6951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

  被告人于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钱款共计人民币266.8万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应受刑罚处罚。

  被告人田某伙同于某,收受他人钱款共计人民币190.8万,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应受刑罚处罚。

  被告人于某、田某系共同犯罪

  被告人田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

  被告人于某、田某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

  被告人于某的亲属代为上缴全部违法所得,并能够代缴罚金,可对被告人于某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田某能够上缴全部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

  根据二被告人犯罪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和悔罪表现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被告人于某犯贪污罪、受贿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十万元。被告人田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典型意义

  国家依法保护市场主体的财产权及合法权益。于某作为一名运管所所长,一名国家机关干部,本应依照国家的法律规定,为人民群众提供高质量的服务,促进法治营商环境的形成,但其却利用手中的权力,以收取“保道费”名义,向多名个体运输者索要钱款,对于合法运营者来说,他是“拦路虎”,对于非法运营者来说,他是“保护伞”,他的行为不仅严重破坏了当地运输行业的合法经营环境,损坏了党和政府形象,也破坏了企业和群众的信任,对这种不知敬畏、不守底线、失职失责、侵犯企业和群众利益、损害党和政府形象的行为,必须严肃处理,坚决打击。


原文链接:http://nmgf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1/04/id/595033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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