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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泉肃州:春雨洗芳尘 点滴落苗心

时间:2021-04-08 来源:甘肃省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近日,酒泉市肃州区检察院对一起盗窃案的涉案未成年人小宋(化名)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

  

  2020年5月至6月,小宋伙同小帅等人(另案处理)实施盗窃4起,盗窃价值上万元,数额较大。

  酒泉市肃州区检察院办案检察官依法通知了小宋的法定代理人与小宋进行交流。办案检察官在审查犯罪事实的同时,详细询问了小宋的家庭情况、成长经历、学习情况等。

  通过交流,办案检察官了解到,小宋在不到1周岁的时候父母离异,母亲未尽到抚养义务,因其父亲奔波生计,由其爷爷、奶奶抚养。小宋在技校读书时,结识了小帅等人,因羡慕小帅能够通过盗窃拥有摩托车,便伙同小帅等人多次共同实施盗窃电动车、摩托车,造成了违法行为结果。

  办案检察官认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小宋存在的认知偏差等需要矫正,确有必要接受一定时期的监督考察,并对小宋进行了法治教育。

  随后,办案检察官通知酒泉市肃州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辩护律师,为小宋提供法律援助。在援助律师阅卷和会见后,办案检察官听取了律师和被害方的意见,被害人均表示被盗电动车全部追回,他们愿意给小宋改过自新的机会。

  经审查,犯罪嫌疑人小宋实施犯罪行为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较小;其作案时系未成年人,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向被害人赔礼道歉并达成谅解,有悔罪表现。小宋的父亲有时间和精力做好其帮教工作,也愿意配合引导教育,帮教条件良好。

  

  酒泉市肃州区检察院依法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并确定了六个月的监督考察期限,要求小宋按照检察机关要求接受处遇措施、提供公益劳动等监督管理,引导其尽快回归社会。

  “谢谢检察机关,给了我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我今后一定会遵纪守法,好好生活,做一个对社会有用的人。小宋在收到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书后做出保证。


原文链接:http://www.jcy.gansu.gov.cn/info/1003/29895.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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