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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梁交城:羁押必要性审查公开听证彰显司法温度

时间:2021-04-08 来源:山西省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3月30日,交城县人民检察院对涉嫌骗取贷款罪的郑某某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进行公开听证,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受邀担任听证员,案件承办检察官、公安机关代表、律师代表、居委会代表、银行代表等参加了会议。

  案情简介:2015年6月,犯罪嫌疑人郑某某应郭某某要求,伙同郭某某虚报资产、虚构借款用途、签订虚假购销合同,以自己名义向交城县某银行城西支行申请贷款50万元,贷款发放后由郭某某支配使用。2016年6月贷款到期,郑某某等人无力偿还,因涉嫌骗取贷款罪于2021年2月9日被我院批准逮捕。2021年3月21日、3月25日,郑某某妻子等人两次归还贷款本金共计27.5万元,并就剩余本金及利息偿还事宜向银行出具还款承诺书,承诺两年内还清本息,银行给郑某某出具谅解书。

  听证会上,承办检察官介绍了具体案情、拟处理意见和相关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对逮捕后羁押于交城县看守所的犯罪嫌疑人郑某某的羁押必要性进行了审查,认为不需要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郑某某,理由是:郑某某亲友归还贷款本金27.5万元、出具了还款承诺书,银行对郑某某予以谅解;郑某某本人自愿认罪认罚。另郑某某父亲在郑某某被羁押后不久过世,其年迈母亲需要赡养,两个孩子都在上学,其妻子体弱多病,生活维持艰难,从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有机统一看,对犯罪嫌疑人郑某某作不羁押处理有利于其更好回馈社会,这也是为人民群众办实事理念的内在要求。综合全案情况、拟对犯罪嫌疑人郑某某作出不羁押处理,并召开听证会,充分听取各方意见。

  与会代表围绕案件事实、证据及相关法律依据分别发表意见,大家一致认为,犯罪嫌疑人郑某某具有上述从轻处罚情节,结合其家庭目前的实际情况,同意对犯罪嫌疑人郑某某不继续羁押、变更强制措施的处理意见,同时希望充分发挥派出所、居委会等社会力量,做好郑某某的心理疏导工作。郑某某妻子当场表示会积极履行自己的职责,配合相关部门监督郑某某,并向各位与会人员表示诚挚的感谢。

  本次公开听证是交城县人民检察院以公开听证形式审查羁押必要性的首次探索和有益尝试,既保障了犯罪嫌疑人的权益,又体现了检察机关公开、公正、公平的宗旨,使无羁押必要的犯罪嫌疑人及时回归家庭、社会,化解不必要的社会对抗和矛盾,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原文链接:http://www.sx.jcy.gov.cn/jcxwlm/dfdt/202104/t20210407_3191413.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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