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是清远市阳山县阳城镇元江林场承包人,2007年10月下旬清远市阳山县阳城镇元江林场发生森林火灾,大火连续烧了4天4夜,该起火灾造成本人承包的元江林场的约3000亩林场等财产被烧毁。火灾事故发生后,经阳山县公安局森林分局初步调查和林场护林管理员沈天和及阳城镇元江村村民指证,着火前期间南方电网阳山500千伏输变电站输电线路铁塔建设施工的工作人员有在山场林区野外使用明火煮饭及吸烟等情况。民工有现场指认并承认在林区内私自搭建工棚和生活点,晚上吸烟把烟头丢到干草上导致失火。后阳山县公安局森林分局拘留了4名涉嫌失火的民工,但不久就将涉案民工释放。火灾发生后阳山县公安局森林分局迟迟不出具火灾报警回执,我方多次催促和要求,警方才于2007年12月20日出具《报警回执》(编号:0020971)。
火灾发生后阳山县公安局森林分局一直未告知火灾调查情况、立案情况及当事人追责情况,导致本人无法主张火灾损失赔偿。2007年至今,本人多次向林业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信访部门反映情况,均未得到答复和说法。
2020年10月本人及委托律师向阳山县公安局森林分局申请查阅和公开火灾调查及追责相关信息,但阳山县公安局森林分局告知没有相关档案资料可查询。
根据《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对森林火灾发生原因、肇事者、受害森林面积和蓄积、人员伤亡、其他经济损失等情况进行调查和评估,向当地人民政府提出调查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调查报告,确定森林火灾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并依法处理。”阳山县林业主管部门在阳山县阳城镇元江林场发生火灾后未及时依法调查、立案,未追究当事人法律责任,未对经济损失进行调查和评估,严重影响本人的合法权益,导致本人的火灾损失迟迟得不到赔偿,存在重大不作为和不履职情况。
因此本人恳请上级部门督办阳山县林业主管部门查清阳山县阳城镇元江林场火灾发生时间、原因、肇事者、经济损失情况,火灾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处理情况,并向本人告知上述调查信息。对于在该起火灾事故调查过程中有存在失职、渎职行为的,请求一并查处。
信访人:温羽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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