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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南法院:怀疑他人说其坏话 竟起杀心夺人性命

时间:2021-03-30 来源:广西法院网 作者:佚名

  因怀疑他人说其坏话,韦某竟用铁棍和柴刀击打对方,致对方不治身亡。因作案时患有精神分裂症,韦某获从轻处罚,被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以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6个月。

  韦某系柳州市柳南区流山镇村民。2020年2月14日,韦某因怀疑同村的咸某说其坏话,心生不满决心将其杀死。当天14时许,韦某从家中拿了一根铁棍窜到咸某家,看到咸某正在家门口低头剥竹子,遂趁其不备,手持铁棒上前敲打咸某。咸某忍着疼痛,与韦某扭打起来,后二人摔倒在地。韦某见地上有一把柴刀,遂率先起身捡起柴刀多次用力拍打咸某的头部。咸某瘫软在地,韦某离开现场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公安人员立即出警至案发现场,并联系流山镇卫生院医生前来抢救。咸某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鉴定,韦某患有精神分裂症,对该案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并具有受审能力;咸某系因头部受棍棒类钝器多次击打造成重度颅脑损伤死亡。

  2020年6月29日,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认为韦某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根据我国刑法第18条第3款的规定,应当负刑事责任,其有自首行为,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韦某有期徒刑13年至15年。法院开庭审理时,韦某对指控其杀害咸某的主要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没有异议,但辩称铁棒没有敲到咸某,公诉机关量刑过重。

  柳南区法院审理后认为,韦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韦某犯故意杀人罪成立。案发时,韦某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案发后,韦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法院决定对韦某予以从轻处罚,对其作出相应的判决。


原文链接:http://gxf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1/03/id/5915197.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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