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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方起诉供货商售假,却被倒打一耙

时间:2021-03-30 来源:天津法院网 作者:佚名

  

  近日,津南法院民三庭法官韩学胜妥善审结了一起周某诉曹某买卖合同纠纷案,经法院审理查明曹某作为供货方所售产品为假冒商品。判决生效后,津南法院依法已将案件线索移送相关市场监管部门,有力维护了消费者合法权益。

  据悉,自2018年8月至10月,周某共6次从曹某处购买洗护用品用于销售,后在销售过程中经客户反映得知该批货物为假冒产品。周某与曹某协商无果后,将曹某诉至津南法院,要求解除买卖合同,并返还货款29356元,赔偿经济损失79472元,合计109098元。

  案件受理后,经法官多次沟通,被告曹某同意解除买卖合同关系,但不同意返还货款并赔偿损失,并以其向周某提供价值44828元的洗护用品,其中15472元的货款周某尚未给付为由提起反诉。

  面对棘手问题,承办法官首先考虑到需要从货品真假事实出发,才有助于案件顺利开展。于是,承办法官组织原被告双方对周某仓库中的剩余产品进行了取样鉴定。鉴定结论显示,鉴定的样品均非上述公司的产品,系假冒产品。

  经审理,津南法院合议庭认为被告曹某负有向原告周某提供符合质量要求产品的义务,但曹某提供的产品经抽样鉴定为假冒产品,其违约行为导致周某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属于根本违约,遂判决周某与曹某之间的买卖合同因曹某的违约行为而解除,要求曹某返还周某货款29356元,支付假冒产品长期占用周某仓库产生的仓储损失费11000元,周某主张的因假冒产品导致的向其他主体赔偿而产生的损失,因未能提供有效的证据证明损失的实际发生及合理性,故不予支持。另外,对于曹某的反诉请求,津南法院认定是其违约行为导致合同解除,周某不应再支付曹某剩余货款,故对曹某的反诉请求不予支持。

  判决生效后,对于涉案货物的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定,津南法院将该案移送相关市场监管部门,向其检举该案中售假情况,协助行政机关查处假冒商品。

  在本案中,津南法院一如既往地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使假冒商品销售者承担不利后果,使消费者能消费、愿消费、敢消费,用司法审判结果,引领诚实信用的社会风尚,为服务津南绿色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原文链接:http://tjf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1/03/id/591668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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