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诉讼代理人依法行使查阅、复制其所代理案件相关材料的权利,有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省法院近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代理人查阅民事案件材料的规定》等规定,起草了《关于民事、行政诉讼中诉讼代理人查阅、复制案件材料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经审判委员会审议通过后于11月16日向全省法院印发。
《规定》共十条,分别从查阅、复制卷宗的范围、场所、流程、方式等方面进行了明确。一是明确了查阅、复制案件材料的范围。《规定》明确诉讼代理人可以在诉讼过程中查阅、复制其所代理的民事、行政、执行案件相关材料,查阅、复制的案件材料限于案件审判卷和执行卷的正卷,包括起诉书、答辩书、庭审笔录及各种证据材料等。二是拓展了查阅、复制案件材料的方式。《规定》明确复制案卷材料可以采用复印、拍照、拷贝、扫描、摘抄等方式,充分考虑了当前随手拍照和U盘拷贝的现实需求。三是规范了查阅、复制案件材料的流程。《规定》明确诉讼代理人在诉讼过程中需要查阅、复制案件有关材料的,应当提前与该案件的承办法官联系,商定查阅、复制案件有关材料的时间、地点等。查阅、复制案件材料,原则上优先使用电子卷宗。各级法院应当安排阅卷场所,有条件的法院还应对阅卷场所全程录音录像。未经许可,诉讼代理人不得将查阅的案件材料携带出法院指定的阅卷场所。四是强调了查阅、复制案件材料的权责。《规定》明确诉讼代理人查阅、复制案件材料时,不得涂改、损毁、抽取案件材料。对涂改、损毁、抽取案件材料的,或者未经许可将案件材料携带出阅卷场所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追究责任。
建立民事、行政诉讼中诉讼代理人查阅、复制案件材料机制,是全面实现电子卷宗随案同步生成和深度应用后的又一便民举措,有利于提升全省法院诉讼服务水平,有利于提升法院司法管理的制度化、信息化和科学化水平,更有利于提升当事人的司法满意度和获得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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