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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峪关市城区院提起公诉的首例洗钱案获一审宣判

时间:2021-03-23 来源:甘肃省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近日,嘉峪关市城区院提起公诉的史某某洗钱案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史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检察机关指控,2000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史某某明知其保管的资金系某领导干部(已判决)受贿所得,仍向其提供资金账户,帮助该罪犯掩饰、隐瞒资金的来源和性质,转移与其职业、财产状况明显不符的资金,破坏了国家金融管理秩序。

  该案立案后,嘉峪关市城区院指派员额检察官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建议侦查机关围绕洗钱犯罪的定性标准、犯罪数额、实施的具体洗钱行为等重点进行调查取证,完善定罪证据链条。在审查起诉阶段,承办检察官耐心释法说理,最终促使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庭审中,公诉人全面客观分析、鉴别、判断证据,准确认定犯罪事实,依法有力、有效指控了犯罪,并当庭开展法庭教育,被告人真诚认罪悔罪,取得了良好的庭审效果。


原文链接:http://www.jcy.gansu.gov.cn/info/1003/29750.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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