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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临时抵押的电瓶车被盗,偷车人竟是他……

时间:2021-03-23 来源:上海市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客户因突发情况着急用钱,临时抵押给自己的电瓶车,居然被盗了!想到客户不日就要到店里赎回,车行老板于先生非常着急!然而,当真相浮出水面,谁也想不到,偷车人竟然是他……

  今年8月初的一天,沈某被朋友催要钱款。无奈之下,沈某带着朋友来到了自己常去的一家电瓶车店铺。

  沈某对老板于先生说自己急着用钱,可以用电瓶车作抵押,拜托于先生先转1000元给他,第二天自己即会来赎回。

  因为沈某平时常来店里,和于先生算是混了个脸熟,也主动提出了用电瓶车作抵押,于先生遂表示同意。随后,沈某便将电瓶车骑至于先生店门口,于先生收到电瓶车后,当场通过微信转给沈某1000元。

  第二天,沈某并未如约出现,于先生以为只是有事耽搁了,并未放在心上,该电瓶车便一直停放在店铺门口。

  不料,一周后的一个下午,于先生突然发现,电瓶车不见了!

  想到这是他人临时停放在自己这里做抵押的电瓶车,如果丢失了无法交代,于先生便立刻报警。

  当警方调取监控后,结果却令众人惊讶。原来,趁人不备偷偷将电瓶车骑走的,正是沈某本人。

  沈某到案后供认,自己抵押时看到老板将电动车的钥匙放在了电瓶车储物槽内,因而一时糊涂,趁夜过来将电瓶车骑走。

  本案中,根据双方约定,于先生已实际占有涉案的电瓶车,而沈某在未经于先生同意也未还款的情况下,将电瓶车从被害人店门口骑走,侵犯了于先生的占有权,造成了于先生的损失,其行为应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占有的财物,涉嫌盗窃罪。

  但鉴于沈某的盗窃数额为1000元,刚过起刑点,且已在家属的帮助下赔偿于先生的损失,取得其谅解,沈某本人也无前科劣迹,认罪悔罪态度良好,社会危险性较小,因此,承办人最终对其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由公安机关对其取保候审。

  检察官说法

  骑走自己的电瓶车,并不一定就是天经地义的事,当你的车已作为抵押物抵押给他人,未经他人允许就将电瓶车骑走的行为就涉嫌违法犯罪。检察官在此提醒,做人应诚信,即便是口头约定也不能“耍赖”,以免致使自己陷入不必要的麻烦。

  此外,也要提醒大家,虽然口头协议一般具有法律效力,但若遇到同样的情况,不妨以书面形式出具协议书或借条,便于在后续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原文链接:http://www.shjcy.gov.cn/xwdt/yasf/71176.j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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