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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检察院:一份不起诉决定 让企业迎来第二个发展春天

时间:2021-03-19 来源:内蒙古检察院 作者:佚名

  

  

  “感谢检察机关的不起诉决定,挽救了我们,也让民营企业感受到了暖暖的检察温度,今后我们一定吸取教训,依法依规办企业,把企业经营得更好。”在收到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书后,陈某某激动地说到。

  近日,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检察院依法对武某某、陈某某、杨某某涉嫌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武某某、陈某某系本地民营企业的法人代表和常务副总经理,杨某某系企业员工,三人在明知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某项目的30套房产已被人民法院查封的情况下,为相关业主办理了部分房产的网签手续,影响了人民法院执行活动的顺利进行。了解上述情况后,东胜区检察院组织相关业务部门检察官对涉案企业开展了“送法进企”活动,与企业人员进行了座谈,充分释法说理,并开展了涉企调查,调取了该公司有关档案、纳税凭证等材料,还让该企业有关负责人以及职工填写了《企业司法需求问卷调查表》,充分征求了企业人员对检察工作的意见建议。经调查,该公司是专门从事房地产开发、销售、租赁的房地产三级资质企业,注册资本1.01亿元,员工125人,在该市内有多个开发项目,自公司成立至今,共计缴纳各项税费8611万元。

  

  

  

  

  

  为了更好地将打击犯罪与服务企业发展相结合,将本案造成的损害降到最低,承办检察官积极协调涉案企业与执行法院进行了多次沟通,并督促执行进程。最终,涉案企业自愿向执行法院提供了新的担保财物,并已于近日被执行法院查封,其中两名被不起诉人得到了申请执行人的谅解。当前是民营企业发展的重要时期,在依法办案的同时,最大程度减少办案对企业带来的负面影响是检察机关必须综合考量的问题。检察机关在充分考虑三名犯罪嫌疑人均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且涉案企业已自愿向执行法院提供新的担保财物等情节,依法对三名犯罪嫌疑人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原文链接:http://www.nm.jcy.gov.cn/xwzx/jcdt/202103/t20210315_3157142.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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