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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速超50公里还能是推车?

时间:2021-03-19 来源:江苏检察网 作者:佚名

  

  “当时我是骑摩托车在路上行驶,不是推着前行,我愿认罪认罚。”近日,涉嫌危险驾驶罪的金某在律师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2020年12月,湖北省黄石市下陆区检察院收到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金某涉嫌危险驾驶罪案。犯罪嫌疑人金某驾驶摩托车行至下陆区钟山大道马家堰路口路段时发生交通事故,经路人报警,金某被送往医院救治。公安民警在医院了解情况时,发现金某说话有酒味,经检测,其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157.75mg/100ml,属于醉酒状态。

  在公安民警讯问时,金某声称中午喝过酒,但并未在酒后驾驶摩托车,而是推着摩托车前行,推行时接到朋友余某的电话,误触油门引发事故。由于发生事故的路段没有监控,无法查看监控录像,又没有目击证人,案件认定存下了疑点。

  到底是酒后驾车,还是推车前行?从公安交警部门鉴定意见和酒精检测结果看,金某属于危险驾驶,可金某一口咬定是推行。

  为不放过一丝疑点,承办检察官决定到现场补充侦查。经复勘,检察官在黄石市检察院技术部门的帮助下,带着摩托车受损后的现场照片等资料,咨询了湖北省警官学院痕迹鉴定专家。专家通过对案发现场留下的弯曲状痕迹等资料鉴定,判断该痕迹是在时速50km以上的情况下形成,并出具了鉴定结论意见书,认定金某当时是驾驶摩托车。

  同时,办案检察官积极引导侦查人员补充侦查,调取金某与朋友余某的通话记录,显示二人在案发时间内并未通话。在掌握了大量的事实和证据后,承办检察官再次提审金某,结合案件事实、法律责任向其释法说理。金某终于承认是酒后驾驶摩托车,并表示愿认罪认罚。

  2021年1月,下陆区检察院以金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最终,法院以危险驾驶罪依法判处金某拘役一个月,罚金1000元。(记者刘怡廷 通讯员肖克 赵莹)


原文链接:http://www.jsjc.gov.cn/shzs/fzzc/202103/t20210318_119033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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