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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守护您“舌尖上的安全”

时间:2021-03-18 来源:北京市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今天是一年一度的国际消费者权益日,随着如今消费新模式的不断涌现,各类多样化消费需求的日益增多,同样带来了各种消费陷阱的出现。

  

  案情回顾

  2019年4月至6月间,被告人李某在北京市某地其经营的烧饼店内,明知国家禁止在发酵面制品中使用硫酸铝钾、硫酸铝铵,仍在制作、销售烧饼时添加含“铝”的泡打粉。

  经鉴定,其烧饼店出售的烧饼中铝残留量为539mg/kg,面团中铝含量为369mg/kg,为不合格食品。本案经过二审,最终判处被告人李某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同时禁止被告人李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一般应当依法判处生产、销售金额二倍以上的罚金。

  第十八条规定,对于符合刑法规定的缓刑适用条件的犯罪分子,可以适用缓刑,但是应当同时宣告禁止令,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本案经过检察机关上、下两级院接力抗诉,不但加重了对被告人李某的罚金刑,还禁止了其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检察官提醒

  食品安全事关每个公民的健康安全,检察机关在依法打击犯罪、维护食品安全等方面担负着重要职责。检察机关将继续严格把握证据标准,全面、细致审查案件,强化量刑监督,努力维护“舌尖上”的安全。

  检察官在此提醒普通消费者,食品安全要当心,购买食品“擦亮眼”。选择获得合法经营许可证的商家,不购买流动摊贩食品、“三无”食品,避免成为食品安全犯罪的受害者。

  也提醒广大商家,合法、诚信经营,避免触犯法律底线。

作者:


原文链接:http://www.bjjc.gov.cn/bjoweb/ajjj/109143.j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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