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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打“许可证”的擦边球

时间:2021-03-19 来源:北京市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经营许可证的严格发放,是现代经济社会必然发展趋势。经营许可证,不仅是对于该商家经营资格考察后的认可,更是让消费者放心消费的保障。走在街上,无论装潢多么豪华的饭店,如果没有经营许可证都多少让人却步,只有对市场进行合理的监督才有可能助力经济社会良性发展。经营许可证到底有多重要,今天的案例一定能让你对此有所了解。

  

  案情回顾

  今天我们要向大家介绍的案例主人公王某,是批发市场里门店的老板,主要销售小食品。

  这天,有一个人来到王某的小商店向王某销售卷烟。这勾起了王某将业务从单一的“小食品的销售”扩展到“香烟的销售”的兴趣。可因为自己并没有“烟草专卖销售许可证”,王某有些犹豫,他知道,如果没有“烟草专卖销售许可证”,就等同于不被授权销售烟草。想着先进一批香烟,什么时候再去办销售许可证都行,王某最终从来人手上购入了一批香烟。

  可还没等王某将烟卖出去,就迎来了区烟草局的工作人员的检查,烟草局的工作人员在王某店铺里查获了大量的香烟,其中,真烟1025条,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34条,无结论烟311条,共计价值达18万余元。

  经昌平区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对犯罪嫌疑人王某提起公诉。

  

  检察官说法

  犯罪嫌疑人王某未取得烟草专卖销售许可证而非法从事卷烟的经营活动,非法经营数额已达18万余元,涉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非法经营罪。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检察官提醒

  在这里,检察官要提醒大家,在日常的交易活动中,作为买方一定要注意交易对方是否有相关商品的经营许可,没有许可,自行销售的商品难以保证其质量和对市场的影响;而作为销售方,也应该按照法律办事,不要钻空子,不要心怀侥幸,促进良性交易,应当是每一个市场主体的责任。

作者:


原文链接:http://www.bjjc.gov.cn/bjoweb/ajjj/109152.j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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