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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手段促进社会诚信,司法大有可为作者:王文兵  

时间:2021-03-13 来源:河北法院网 作者:佚名

  

  

    人无信不立、业无信不兴、国无信不强。诚信缺失、不讲信用,不仅破坏市场和社会秩序,更加损害社会公正。近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向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作工作报告时明确提出,要通过法治手段治理诚信缺失问题,让虚假陈述者付出代价,制假售假者受到惩处,碰瓷者落入法网,让诚实守信者受到激励,促进诚信社会建设。正如报告所言,在诸多社会领域,司法守护诚信大有可为。

  

    严惩虚假诉讼,助力社会诚信建设。当前,虚假诉讼案件逐年增加,类型日趋广泛,成为诚信社会建设的“毒瘤”。为此,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对加大对虚假诉讼的惩治力度专门作出部署。2020年,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严惩利用虚假诉讼逃避债务、侵占财产、非法融资、骗补骗保等行为,对捏造事实、仿造证据提起63起系列虚假诉讼的某房地产公司顶格处罚6300万元,对于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改善营商环境,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严惩“碰瓷”违法犯罪,让违法失德付出代价。现实生活中,一些不法分子通过故意制造或者编造其被害假象,采取诈骗、敲诈勒索等方式非法获取利益,大多数被害人存在“怕麻烦”的心理,加上事故真相模糊、法律界限不明等因素,“碰瓷”者获利较多,受到惩处较少,甚至出现组团“碰瓷”现象。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联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印发《关于依法办理“碰瓷”违法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首次对“碰瓷”行为做出界定,还对构成犯罪予以明确,四川法院将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9人碰瓷团绳之以法,让违法失德者付出代价。

    积极探索个人破产制度,让诚信而不幸者重获新生。由于我国大陆地区没有个人破产制度,导致一些守信用但无力偿还债务者没有免责解困、恢复元气的合法渠道。社会各界对此广泛关注,积极呼吁建立个人破产制度。为此,人民法院进行了积极尝试,深圳法院探索个人破产制度,江苏、浙江法院探索与个人破产制度功能相当的“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在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同时,也让“诚信而不幸”被执行人获得了重生的机会。

    过去一年,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司法功能,不断增强社会诚信理念、规则意识、契约精神,为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信用惩戒大格局作出了突出贡献。希望社会各界携起手来,共同促进社会诚信建设,早日实现人人守信践诺的美好愿景。

  

  

  

  文章出处:中国法院网    


原文链接:http://www.hebeicourt.gov.cn/public/detail.php?id=34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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