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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搬进农户家

时间:2021-03-13 来源: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没有高高的审判台,没有悬挂庄严肃穆的国徽,法官也没有身披法袍,手执法槌,只有一部电脑、一台打印机、一个速裁团队、一个农家小院……近日,祥云法院速裁团队到米甸镇自羌朗村当事人家中,现场化解家事纠纷。

  米甸自羌朗村的何某某与杨某某是夫妻俩,杨某某入赘何某某家居住生活,婚后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夫妻感情严重受损,何某某诉至法院要求离婚,杨某某同意离婚,经庭前调解,双方离婚纠纷所涉及的小孩抚养、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债权债务承当享有等问题均已达成一致,法官本可直接调解结案。但在调解过程中,法官了解到,双方结婚多年,婚后在何某某父母所获批的宅基地上共同建盖了农宅一院,杨某某属于入赘女婿,其原户籍地已无可供居住的房屋,若不能对家庭共同共有的房屋进行妥善的分割,杨某某或将面临无处居住的困境,杨某某、何某某及其何某某父母或将面临另一个诉讼。虽然家庭共有财产的分割问题已经超出离婚纠纷案的范畴,但从司法为民,妥善解决人民群众矛盾纠纷的角度出发,法庭没有置之不理,而是向双方当事人进行了充分的法律释明。

  通过法律释明,何某某、杨某某邀请法官对离婚纠纷进行调解,并指导他们进行房屋分割。法官带着移动办公设备,驱车前往,经过现场调解,解决了何某某与杨某某的离婚纠纷,现场制作、发放调解书;经过实地勘验,并充分听取各方当事人的意见,给杨某某、何某某及其何某某父母提供了切实可行的房屋分割方案,并促成各方达成协议,减少当事人因房屋分割问题需要到法院起诉的诉累,避免当事人因房屋问题得不到有效解决可能引发的其他矛盾纠纷。

  家事纠纷千头万绪,当事人之间有夫妻、父子、婆媳、翁婿等感情交织,不仅涉及法律问题,还涉及亲情、情感、伦理等问题,所以人民法院在解决家事纠纷时,不能局限于裁判一个职能,简单一判了之。面对类似家事纠纷,祥云法院速裁团队从不就案办案,而是转变审判理念,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充分发挥司法能动性,注重情理法交融,对症下药,疏导情绪,修复情感,维系亲情,有效化解家事纠纷,本案的处置就是其中的一个缩影。

  (作者单位:云南省祥云县人民法院)

  

  

  


原文链接:http://ynf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0/07/id/5380182.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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