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党中央改革决策部署和国家法律立改废情况,推进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是维护法制统一、促进依法行政的重要保障。近年来,在自治区人民政府的组织领导下,自治区司法厅全面推进全区法规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做到清理过程扎实有序、清理结果衔接统一,助力自治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一、组织部署有力,协调联动高效
2020年以来,自治区司法厅先后牵头组织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完成了1次全面清理和《民法典》、野生动物保护、《外商投资法》涉及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以及行政规范性文件3次专项清理。自治区司法厅制定详细清理方案,明确清理范围、实施步骤、职责分工和工作要求,指导各地各部门对相关法规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逐件、逐条、逐项排查。各地各部门安排专人依据与国家上位法或现行政策不一致等情况,按照立法程序提出清理意见,经自治区司法厅法律审核后形成清理结果意见。为确保清理工作顺利推进,自治区司法厅编制了自治区现行有效的政府规章目录,列出了一份“明白账”,根据清理程序制定“流程图”,并通过电话督导、建立联系人制度等方式,全程跟踪指导,及时纠偏扶正,确保在规定时间内高质量完成清理工作。
二、细化过程管理,确保科学准确
明确清理主体。坚持“谁制定谁清理、谁实施谁配合、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将现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全部纳入清理范围,应清尽清、不留死角。严格清理标准。主要内容与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相抵触的予以废止;个别条款与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不一致的,予以修改;对适用期已过,明显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建立工作台账。制作清理统计表,明确发文字号、公布日期、施行日期、失效日期、清理意见建议等要素,做到“底数清、情况明”。认真审核把关。对不符合要求的清理意见,退回重新梳理;对清理不全面的单位,要求“回炉”完善;对多部门联合制定或实施且清理意见不统一的,积极进行沟通协调,达成一致意见。
三、注重结果应用,持续跟踪问效
清理结果意见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建议废止地方性法规2件、修改6件,尚需评估确定是否废止或修改单行条例1件,决定废止自治区人民政府规章2件、修改12件、尚需评估确定是否废止或修改5件,废止或修订行政规范性文件84件。对完成的清理工作,自治区司法厅及时组织“回头看”,查漏补缺,确保清理结果相统一。凡宣布失效、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及时在政府和部门网站公布废止和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凡列入修改的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与行政立法计划和相关政策制定相衔接,明确完成时限,进行跟踪落实,做到持续深化、破立结合,既扫清制约发展的制度性障碍,也确保了各项工作接续、平稳推进。
作者:热依扎
审核:张伟萍
来源:厅法治督察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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