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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发布】合肥市瑶海区国税人员徇私舞弊少征税款案

时间:2021-03-11 来源:安徽省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被告人陈少华,原系合肥市瑶海区国税局税源管理二科科员;被告人李磊,原系合肥市瑶海区国税局税源管理二科副科长;被告人王晋安,原系政协合肥市瑶海区第三届委员会委员、瑶海区国税局副局长。

  2010年4月,合肥同跃置业公司向合肥市瑶海区国税局申请注销税务登记,陈少华、李磊作为税款结算的直接经办人,由于事前、事后接受了该公司相关利益,故未认真调查核实该公司申报财务资料和审计报告的客观真实性,致同跃公司在仅补缴806681.22元税款的情况下即结清税款并注销税务登记。2013年9月27日,经合肥市国税局依法调查、核实,同跃公司在2006年—2012年期间应补缴企业所得税22199520.35元。

  同时,检察机关还查明陈少华、李磊以及王晋安共同或单独收受包括同跃公司在内的多家企业人员贿赂,为他人谋取利益,致使国家税收遭受特别重大损失。其中,陈少华收受137.5万元,实得80.5万元;李磊收受81万元,实得21万元;王晋安收受132万元,实得35万元。

  2013年12月13日,肥东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徇私舞弊少征税款罪分别判处陈少华有期徒刑十七年六个月,李磊有期徒刑十三年,以受贿罪判处王晋安有期徒刑八年。目前在上诉中。


原文链接:http://www.ah.jcy.gov.cn/jwgk/zdajfb/201401/t20140126_1314028.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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