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经省检察院指定铜陵市检察院侦查终结、铜官山区检察院提起公诉,中国民生银行合肥分行原副行长王长明受贿案已作出一审判决,法院以受贿罪判处王长明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五十万元。
判决书认定:王长明在2005年至2007年担任中国银监会安徽监管局合作金融机构管理处处长期间,利用对省内合作金融机构监管方面的职务便利,为他人在介绍业务、贷款承揽等方面提供帮助,非法收受、索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220余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且具有索贿情节。
原文链接:http://www.ah.jcy.gov.cn/jwgk/zdajfb/201407/t20140729_1436713.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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