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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抗诉书】宋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

时间:2021-03-11 来源:安徽省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合肥市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合检公一诉刑抗〔2018〕2号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皖01刑初45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宋某某容留他人吸毒一案等作出判决,以被告人宋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该判决对被告人宋某某适用法律错误,量刑及适用缓刑明显不当,理由如下:

  1、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宋某某构成自首属适用法律错误。

  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宋某某容留他人吸毒三次,每次均有多人参与吸毒。被告人宋某某虽然系主动投案,但其在到案后仅供述其中一起事实,且避重就轻辩称其只是后来到场,对他人吸毒行为不好制止,自己也未吸毒等,与在卷证据查明事实不符;对另二起事实则一直拒不供认,只是在庭审时才表示三起事实均属实,并辩称之前不作供述是忘了。从上述供述的时间和内容来看,其并未在主动到案后及时向司法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罪行,不符合自首中“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这一构成要件,不能认定为自首,只能评价为当庭自愿认罪。一审判决认定其构成自首属适用法律错误。

  2、一审判决对被告人宋某某量刑及适用缓刑明显不当,且对同案犯判决之间失衡。

  本案中,同案被告人韦某某、吴某某仅有一次容留他人吸毒事实,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而被告人宋某某有三次容留他人吸毒事实,每次均有多人参与吸毒,一审法院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量刑明显不当,同案犯判决之间显然也不均衡。另外,毒品犯罪系严重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犯罪,且在卷证据还反映,自宋某某经营**KTV以来,曾有多名同案被告人及其他吸毒人员长期、多次聚集到该KTV内吸毒,社会危害性较大,对其适用缓刑也明显不当。

  综上所述,本院认为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皖01刑初45号刑事判决书适用法律错误,量刑及适用缓刑明显不当,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人民检察院

  2018年12月28日


原文链接:http://www.ah.jcy.gov.cn/jwgk/flwsgk/202010/t20201021_299183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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