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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建议书】(行政公益监督检察建议)五检行公[2020]34032200004号

时间:2021-03-11 来源:安徽省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五河县人民检察院

  检察建议书

   

  五检行公[2020]34032200004号

   

  **镇人民政府:

  本院在履行公益监督职责中发现,五河县**镇**工业园区**工贸厂露天加工石料,污染环境,你单位作为属地政府,具有监管职责。本院依法进行了调查。现查明:

  位于你镇**工业园区的**工贸厂露天加工石料污染环境问题,被安徽省第二生态环境督查组对蚌埠地区督查时发现,并作为问题反馈要求限期整改。我院按照蚌埠市人民检察院《全市检察机关助力省生态环境保护督查反馈意见整改专项检察行动方案》的要求,对**工贸厂污染环境问题进行检察监督。经查,**工贸厂在进行石料加工过程中,物料露天堆放,未采取除尘、防尘措施,使扬尘飞舞,覆盖了周围的围墙、住宅及绿化带,造成了环境污染,影响了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第二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环境保护目标和治理任务,采取有效措施,改善环境质量。”的规定,本院认为,你单位对**工贸厂露天加工石料污染环境行为具有监管职责。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向你单位提出如下检察建议:依法履行属地管辖职责,加大环境治理力度,采取积极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对环境受到侵害的区域恢复原状、消除影响。

  请于收到本检察建议书后两个月内依法履行职责,并书面回复本院。     

                          

   

     

                2020年4月27日

   


原文链接:http://www.ah.jcy.gov.cn/jwgk/flwsgk/202010/t20201022_2993245.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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