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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陈某某盗窃案(公开版)

时间:2021-03-11 来源:安徽省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庐江检二部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5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622195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住庐江县**镇**村**村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4日被庐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9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庐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被不起诉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一次(2020年6月17日至2020年7月15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初至2019年11月14日期间,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多次在庐江县**镇**集团**项目部盗窃箍筋,非法获利198元。具体分述如下:

  1、2019年11月初的一天。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在庐江县**镇**项目部盗窃十几斤箍筋。

  2、2019年11月初的一天,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在庐江县**镇**项目部盗窃十几斤箍筋。

  3、2019年11月初的一天,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在庐江县**镇**项目部盗窃一配电箱时被工人发现后未遂。

  4、2019年11月初的一天,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在庐江县**镇**项目部盗窃一螺旋纹钢筋时被工人发现后未遂。

  5、2019年11月13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在庐江县**镇**项目部盗窃十几斤箍筋,案发后返还被害单位。

  6、2019年11月14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在庐江县**镇**项目部盗窃箍筋21根,被工人发现后报警。经鉴定,被盗21根箍筋价值人民币252元。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自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已取得被害单位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人口信息、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及清单、谅解书、住院记录等;2.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3.证人刘某某、张某某、胡某某的证言;4.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关于被盗箍筋的价格认定结论书;6.辨认及现场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有自首情节且取得被害单位的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除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合肥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庐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庐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1日


原文链接:http://www.ah.jcy.gov.cn/jwgk/flwsgk/202010/t20201029_3001122.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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