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行政执法 >正文

【刑事抗诉书】朱某某危险驾驶案

时间:2021-03-11 来源:安徽省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二审程序适用)

  琅检一部诉刑抗〔2020〕6号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以(2020)皖1102刑初160号判决书对对被告人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一案判决:被告人朱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理由如下:

  琅琊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时被告人朱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基于被告人朱某某认罪认罚,琅琊区人民检察院对其提出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的量刑建议。被告人当庭亦自愿认罪认罚,一审法院据此从轻从宽对其判处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在上诉期内,被告人却提出上诉,证实其作了虚假的认罪认罚,以逃避更重的刑罚处罚,显然不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增加其刑期。

  综上所述,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为逃避刑罚处罚,作虚假的认罪认罚,骗取一审从轻处罚,量刑显属不当。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7月28日


原文链接:http://www.ah.jcy.gov.cn/jwgk/flwsgk/202011/t20201117_3036936.shtml

江西天皓房地产有限公司野蛮施工,
江西天皓房地产有限公司野蛮施工,袁州区下浦街道、湛朗街道城管大队视若无睹,执法不作为

  投诉江西天皓房地产有限公司以邻为壑,对相邻建筑安全未依法采取保护措施,秀江印...

‍中国物品编码中心陕西分中心赴咸
‍中国物品编码中心陕西分中心赴咸阳市武功县开展电商产业专题调研

  为深入贯彻国家关于推动数字经济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的战略部署,充分发挥商品条码...

本站部分信息由相应民事主体自行提供,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应由该民事主体负责。执法资讯网 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本网部分转载文章、图片等无法联系到权利人,请相关权利人与本网站联系。
北京金政互联资讯中心主办 | 政讯通-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 主管
联系电话:010-69940054,010-80447989,监督电话:17276752290,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57028685
第一办公区:北京市西城区砖塔胡同56号西配楼;第二办公区: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
邮箱:huanbaofzxczx@163.com  客服QQ:2834255374 通联QQ:3404733191
中国互联网协会 不良信息举报中心 网络违法犯罪举报网站 北京网络行业协会